一、因出生而自动具有中国国籍。在我国,在出生国籍确定方面,采取的以血统(父母双系)主义为主和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确定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因出生而具有中国国籍的办法是:(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
一、因出生而自动具有中国国籍。在我国,在出生国籍确定方面,采取的以血统(父母双系)主义为主和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确定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因出生而具有中国国籍的办法是:(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即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也具有中国国籍;但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因为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也具有中国国籍。
二、经申请被批准而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国籍的取得除出生自动取得外,还可以通过经申请批准加入从而取得。对此,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它正当理由,例如婚姻、收养、继承等。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就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了。
另外,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还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同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也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受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使领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