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换车牌流程 电动车临时标识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3、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4、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3、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

4、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注册登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本市非机动车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

根据《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牌或证。在新号牌制发前,“补牌证”代替车辆号牌。

第十三条已领牌证的车辆,需要过户、变更、转区、转籍时,可由车主填写“异动证明书”,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转区或转籍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牌、证,开给“车辆转移证明”,由迁入区域或外省市车辆管理机关另发新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在外省市已领牌证的车辆迁入本市,须有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迁移证明,方可办理入境登记。人力车(除残废人乘用车外)不办理入境登记。

第十六条车辆如长期不用,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驶登记。

第十七条停驶车辆如需恢复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复驶手续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辆制造单位试制新型车种,须将设制方案报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处核准。

於凡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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