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征收时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票证。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事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持在
征收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征收时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票证。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事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持在岗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等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月份至8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办理减、缓、免手续 对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征期内可向主管地主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对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联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酌情予以减缴或免缴(减缴、免缴文书由各市自定)。 处理办法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缴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自当年9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